大学生求职就业权益热点问题解答
日期:2023-03-15 11:05:58  发布人:js4399金沙导航 

大学生在就业择业的过程中,依法享有不容侵犯的就业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的就业权益经常受到有意或无意的侵犯。面对虚假招聘、求职欺诈、就业陷阱等侵权现象,大学生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享有哪些基本的就业权利?

大学生享有的基本就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公平待遇权、接受就业指导权。

第一,大学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在就业过程中不应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

第二,大学生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三,大学生享有公平待遇权。在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推荐时,应当实事求是,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的时候要体现尊重人才的原则,在劳动报酬方面要做到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大学生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如何保护大学生在试用期或实习期间的个人权益?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或者实习期就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实习协议,明确具体期限和待遇,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因为在试用期内拒绝为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试用期内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实习期如何界定?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关于实习期,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行有效)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劳动法并不禁止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实习期间大学生身份问题。在校生参加校外实习的,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将毕业或已经毕业的大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期间待遇问题,实习期不执行“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期的期限在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半年至一年。在司法实践中,是实习期还是试用期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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